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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安[2007]1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提高管理效能,控制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特此通知。

  2007年3月28日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省建设厅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消除监管空白区、盲点
  将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空白区;将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工程,以及小型工程纳入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点;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严格落实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严把建筑市场、施工现场准入关口,保证从业主体资格
  (一)企业主体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条件,对于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不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不得上岗。
  (三)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发放。建筑安全部门严格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特别要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拨付凭证,坚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证件暂存监管制度,并应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材料与实际相符;施工管理部门按照施工许可证发放标准,严格审查各项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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