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本通知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一、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指导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及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4、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5、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