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送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份存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零就业家庭享受援助政策和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 3个月无法与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的援助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七)各地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