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是否有效;
2、本年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变化、持证及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本年度采掘、勘探作业进度和推行安全标准化情况;
4、本年度企业安全事故、主要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本年度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演练、与矿山救援单位续签救护协议、与相邻企业安全生产协议执行情况;
6、本年度雇主责任保险续保、安措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
8、主要安全设施(备)的周期性安全检测情况(报告)等。
六、年度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营业执照,民爆器材使用许可证副本;
2、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4、县级安监局出具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雇主责任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原始单据复印件;
6、主要安全设施的周期性安全检测报告;
7、提供反映矿山本年度现状图纸资料。具体如下:露天矿山须提供:采场工程平面图和采场剖面图。
其它类矿山:参照上述类别合并选择相关图纸资料。
七、年度审查的要求
1、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度审查工作中,一定要严格现场检查制度,发现企业改变了安全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发证权限提请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参加年审,或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年审的,按发证权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3、非煤矿山年审证章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年审合格证章统一加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说明栏目左下侧。
4、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对属于本级需要初审、复核的企业,要分批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