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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安监字〔2007〕71号)


各县、(开发)区安监局:

  自2006年11月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以来,我局针对各县、(开发)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考核。通过考核,提高了各县、(开发)区安监局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反映出原《考核办法》中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县、(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地开展考评工作,经我局讨论研究,现将修订的《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南昌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即行废止。

  附:1、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2、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附1:
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监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度中期及终期分两次进行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考核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目标管理、组织管理、队伍建设、行政许可、行政监察、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贯彻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方法按照《南昌市县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表》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基础分为100分。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隐瞒事故不报或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均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南昌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年度“评先”体系当中,考核结果为优秀以下的单位当年不得推荐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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