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监管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负担,从体制上为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竞争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省国资委决定对监管省属企业办社会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省属监管企业及所办的全部社会职能,包括:政府事务类、社会公益类和职工福利类的社会职能。
1、政府事务类
①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②公、检、法,武装,救护队。
2、社会公益类
①医院、二级卫生院、疾病职业病预防、医院管理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②消防;
③职工大学、中专、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管理机构;
④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闭路电视网络;
⑤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建设和维护(企业企业兴建,与社会共用);
⑥社区环卫、社区(街道)服务等市政建设;
⑦职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
⑧企业办林场、地震测试、人防、邮政服务、计生、工农关系等机构。
3、职工福利类
①幼儿园、托儿所;
②职工食堂、浴室、物业公司等后勤服务机构;
二、统计核算原则
统计核算企业办社会费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分类统计原则,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统计。二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全部统计原则,所谓直接费用是指:企业办社会占用的资产、土地费用,人头费用、公共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维护修理费用等;所谓间接费用是指:因为企业办社会而增加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三是实际费用和标准费用同时计算原则。所谓实际费用是指:2005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所谓标准费用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社会标准和市场标准应该发生的费用(譬如:企业教师的工资低于或者高于地方同类教师的部分;水、暖、电、气、闭路电视网络、宽带、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低于当地社会标准而由企业暗补的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