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07]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建制镇。
第二章 适用范围、补助方式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维护建设项目。包括:
(一)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建设: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桥涵、供排水管道、公共污水处理、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街道清扫、垃圾清运等设施。
4、其它公共设施:城市路灯、公共环境保护等设施。
(二)规划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投资补助和贴息。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贴息可根据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体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建设局,根据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的需要,组织本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申请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将拟申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实行滚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