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应对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出现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补贴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
(三)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指挥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救助困难群体,同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统一应急信息应用系统、开展市场调查、价格监测、分析预测、监督检查、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价格政策告诫会、印刷价格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报道及通讯和必需的专用交通装备等。
第十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一:
贵阳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季 泓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年举 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高 艳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