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中,原则上不再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
7 、努力拓宽评审服务范围。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要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晋人字 [2006]47 号)规定,做好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要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 [2000]79 号)规定,做好乡镇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要按照《山西省农村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若干意见》(晋人职字 [2006]143 号)规定,做好农村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管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严格的程序、严明的纪律是实现评审结果科学、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所有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组织)以及推荐、审查、评审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 2001 〕 83 号、晋人字〔 2004 〕 62 号、晋人职字〔 2006 〕 29 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审核收受评审材料结束后,必须对所收受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样表见附件二),报送省人事厅进行评审材料初审和参评对象的确认。省人事厅将在初审基础上,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相应评委库中选定执行评委,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开会日期确定之前,未经省人事厅同意不得对外透漏有关评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信息。未经省人事厅会前初审的材料和确认的参评对象,不得安排参加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是评价选拔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我省人才强省战略和人事人才工作“素质·环境计划的全面实施,各有关职称工作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 、山西省 2007 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