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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贵阳市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生产性及流通性等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项目;

  (二)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基本目标,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为出发点,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能使企业取得切实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符合贵阳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方向的项目。

  八、符合上述单位条件和项目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贵阳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批准意见。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信产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投资额、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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