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科目及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创业培训:按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的职业技能教育项目
1、我市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与外省市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招收跨省份农村生源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其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含中级)并在我市就业的,可按取得证书的人数和相应等级对学校实行一次性资金补贴。
2、资金补贴标准分别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40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50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800元/人。
三、补贴方法
(一)用人单位的培训资金补贴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开展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全额给予用人单位。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资金补贴方法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拟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实行分段补贴。第一阶段是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其相应证书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的80%给予培训单位补贴;第二阶段是对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或者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申报办法再给予20%的培训补贴余额。未达到上述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标准的,按照实际就业或创业人数给予20%的余额。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开展培训实行一次性补贴。
(三)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的职业技能教育资金补贴方法
根据我市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开展学制教育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人数和申报办法,按照补贴资金标准全额给予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资金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在当季季后10天内报送。申报补贴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用工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才能有证明力,以下同。)
(二)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资金补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