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几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区及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6〕715、716号建工人身意外险实施办法的文件规定,我局以市建字〔2007〕113号文件形式要求从2007年3月1日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现将几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建标〔2005〕661号文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并将已办理的保险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中备案必具条件。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建工人身意外险应单列入规费,不得作为竞标的优惠条件。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当用好这笔费用,专款专用。建设行政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保险实施等监管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云建建〔2006〕715、716号文规定,建工人身意外险专办员应尽快熟悉保险业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