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三)倡导企业按职业功能分析法,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其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助性模块或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也可按职业领域或工序划分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采用独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拟口述型等模块;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灵活划分为各种考核模块,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委派。

  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100分,分别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本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时有效。

  综合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投票决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成绩是综合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 直接认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为7-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