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7]137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以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