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向投标人公布,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期望的最高限价。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六、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实施对区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和管理。
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3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不得越权或跨区进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八、依据市建字〔2006〕48号文《昆明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云检会〔2006〕6号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昆检会〔2006〕1号《关于在我市教育、建设、交通、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规定,凡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报名时,须提供前一年度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情况书。招标人须统一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或取消投标人进入有形市场开展业务活动。
九、对投标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十、依据国务院及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必须提供建设单位支付民工工资帐户凭证。
十一、凡未曾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自行组织招标或开工的建设项目,视为非法交易。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房屋产权证发放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