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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昆建发〔2007〕142号)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空港经济区、呈贡新城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市场,遏制建设工程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经昆明市建设局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监察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市政工程、公路、水利、环保、园林等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其中,属于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三、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含三个开发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律进入昆明市有形建筑市场(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各县(市)、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市建招〔2000〕12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需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最低限额和市、县(市)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分级管理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超过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入昆明市有形建筑市场(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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