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及重要场所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船舶触礁、碰撞、搁浅,列车脱轨、碰撞,民航飞行器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标准参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涉外事故。
(四)其它较大未遂伤亡事故。
第五条 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较大事故、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按照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
第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信息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和内容
第七条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局)获知事故信息后,在报告同级政府时,要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时限为:
(一)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6小时;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信息须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事故信息,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省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未遂伤亡事故,要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为: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抢险救援的简要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送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 信息处置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处置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与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