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0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监局:
《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
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适应全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报送、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要反应迅速、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处置有力,杜绝误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 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分别指: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或者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第四条 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分别指:
(一)一次涉险10人-49人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一次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