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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我市自2004年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一定实效,一些患有重病、慢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了救助。据统计,2006年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2012人,发放救助金72.1万元;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93367人,其中资助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40831人,大病住院救助4761人,定量门诊救助47795人,发放了农村医疗救助金575.76万元。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泸州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由于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城乡医疗救助中工作制度和救助政策还有待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金额少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困难对象还没有得到及时救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使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惠民行动”医疗救助金发放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目前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医疗救助是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切实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看病难”的问题,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机构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好工作。
  二、及时调整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各区县政府要及时了解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身实际完善救助政策,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增加救助病种,扩大救助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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