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协办部门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主办部门告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设计变更材料。自申请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限重新起算。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申请人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设计变更材料。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并联审批或单独审批方式。
第二十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申请人有权到主办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或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应持受理通知书领取相关材料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主办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主协办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