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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协办部门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的当日起超过10日未领取的,视为协办部门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的,应自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逾期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的,应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或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回复审查意见的,均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在预审阶段和作出统一受理决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申请人的请求,组织相关协办部门进行联席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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