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向主办部门申请预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预审登记表(含电子表格);
(二)初步设计图说(含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效果图)及其光盘;
(三)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
(六)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审查合格书;
(七)勘察、设计合同。
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预审意见书。预审意见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参与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
(二)需要修改的,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含电子表格);
2、初步设计图说(按主办部门预审意见修改后)及其光盘;
3、涉及高边坡支护的,应提供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
4、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5、涉及经济适用住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应提供其确认书;
6、属超限高层的建筑工程,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7、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招标情况备案书;
8、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渝登记备案证。
本项第6、7、8目所列材料,申请人不需提供,由主办部门自行调取。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但结构专业图说除外,同时提供设计单位自审意见书)。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及说明书,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含初步设计说明书)。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