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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项目:
  1、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2、主要使用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主城区范围内的以下项目:
  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4、主要使用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条第(一)、(二)项以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以下项目:
  1、大、中型市政工程。
  2、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3、主要使用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期组织实施建设的,按工程总规模作为衡量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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