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设计环节各协办部门:
《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4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