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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九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认为建设工程无需办理某项协办事项而未提交办理该协办事项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协办部门超过次日未反馈书面确认意见的,视为其同意该工程不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统一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协办部门接到统一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统一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或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回复审查意见的,均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同意(合格)”、“不同意(不合格)”、“同意(合格),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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