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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七条 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驻场人员应遵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驻场人员工作纪律规定》和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5、《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7、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8、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项第15目所列材料,申请人不需提供,由主办部门自行调取。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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