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办理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
1、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层数30层及以上,或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上,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体内含有单体达到前一项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或者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群体工程(含住宅小区);
4、市政公用工程:地铁,轻轨,单跨跨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车行隧道,跨区的或含有车行隧道的或含有单跨跨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日供水或日处理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给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在500吨及以上的垃圾处理项目。
建设项目分期组织实施建设的,按工程总规模作为衡量标准。建设工程的总规模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最大数值为准。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二)主城区以外的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前款所列工程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