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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监督,严肃法纪,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各职能部门办公办案、监督抽查等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予以保障”的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五、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源头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免疫防疫和检验检疫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畜禽制作食品的不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禁出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和集体食堂制作畜禽食品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畜产品的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要按照食品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切实解决粮、食用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白酒、饮料和儿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鼓励和扶持名优产品生产,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工业水平。
  (三)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污染、水产品药物残留污染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口产品及原料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相关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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