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司法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的金融“三乱”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依法取缔谋取暴利的“地下钱庄”和地下高利贷。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联合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系统,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等情况定期监测,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推广企业理财和个人理财业务,并适时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资金提供投资渠道。
  (七)强化银行业自我调节自我发展机制,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市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良好的银行同业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竞争和发展。其次要进一步鼓励银行深化内部改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三,商业银行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发展。第四,加强银行与企业的沟通,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选择,在良好信用基础上创建新型银企关系。第五,增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并能自觉地利用它们的信息服务,了解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
  五、建立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监测制度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促进此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需建立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来衡量和把握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经济金融总量指标、贷款质量指标、资金效益性指标和社会环境指标等若干大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将整合各金融机构的研究力量,加强对创建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指标评价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人员、措施、工作四落实。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进行总结推广,对影响、破坏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施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1号),依法追究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