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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立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支持制度对金融部门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还存在通过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效果不佳、以银行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存在执行率偏低、执行时间过长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定期听取清欠工作的进展汇报并及时做好协调;要强化司法的有效性,以保护金融债权为中心,明确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和抵贷资产的变现力度,维护金融债权的严肃性和安全性。
  (五)规范中介服务,培育健康的中介市场环境
  中介服务机构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参与主体,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了地区金融发达程度。针对目前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存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信息披露真实性程度差、收费混乱等现象,应着力推进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除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外,还应考虑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以形成有序竞争,行业自律,服务高效,信息透明的中介服务发展格局。
  1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行为。有关部门要减少登记、评估环节,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登记处置程序,防止重复登记、多头登记;抵、质押登记部门要延长抵、质押评估有效期,不得人为设置登记期限、登记项目;对抵押权没有完备的土地、房屋等抵押资产,不得办理注销抵押权、资产过户等改变资产权属的手续;要进一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抵押登记、权属登记集中管理,统一办证。
  2规范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评估行为。企业贷款申请抵、质押登记或银行处置抵押资产登记、过户时,有关登记机关不得强行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除法律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外,只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可不进行评估;抵押双方确实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由抵押双方或资产处置双方自主选择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因为未到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而不予以登记或过户,严禁任何单位、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指定推荐评估机构的方式,从中谋取利益;抵、质押登记机关应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集中受理制、信息查询制等新型的审批模式,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畅通企业贷款抵、质押资产评估绿色通道。
  3规范收费。针对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企业抵、质押贷款中的评估、产权登记的收费问题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收费问题。市上由市物价局牵头,对企业抵、质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全过程各环节、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审核。不该收的坚决不收,能降低的尽量降低,努力为全市申贷、放贷、收贷工作创造一个规范和宽松的环境。
  4禁止强行服务。企业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各商业银行应本着保险、公证自愿的原则,就抵押是否办理公证、鉴证和保险事项与贷款企业协商,严禁任何部门利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各项手续时,强制企业办理公证、鉴证和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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