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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明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市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明晰。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使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和资金分担办法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国发〔2007〕13号文规定,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牧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以上,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学校分档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8∶2分担。应由我市承担的资金中,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办法由市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双流县、郫县、温江区、新都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等6区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市、区县5∶5分担,其余县、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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