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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建议值优于省国资委按固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考核目标值的,按企业提出的目标建议值确定考核目标值,适当增加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
  鼓励处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年提高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省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法律纠纷和资产重组、债务重整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完整的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具体办法见附件1),同时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和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省国资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综合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A级、B级和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和E级。具体分级办法按正态分布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由省国资委按年确定;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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