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完整的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年度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产权转让,企业上市,会计制度变化,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核减所有者权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对照国内同行业企业水平,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发展状况等因素,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按照企业各考核指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上年度考核目标值并参照相关行业上年度绩效评价标准值加以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1.利润总额及分类指标目标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上年考核目标值×20%(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2.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60%+上年考核目标值×20%+上年度相关行业的企业绩效评价平均值×20%(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绩效评价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行业平均值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