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04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反映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将薪酬与业绩挂钩,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强战略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