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住宅区的防治污染设施检查验收,未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以罚款代替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对住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要加强物业收费管理,科学合理审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在审批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别墅、高层、多层住宅等不同的物业类别,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高低,科学合理地审批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明确自行车、摩托车看管费、汽车车位管理和维护费收费标准。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参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我市相当的外地市的做法,适时适当提高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物业服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业主投诉,严肃查处物业企业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市工商局要加强房地产销售广告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销售广告审批制度,加大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有减免、送物业管理费承诺的销售广告,不得予以审批。
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居民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将其作为社会治安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管理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物业企业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住宅小区分片民警责任制,把每个住宅小区纳入分片民警的治安管理责任范围,要与管理单位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并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特别要加强以防火、防盗、防破坏等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落实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以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防技术,建立健全以管理单位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要及时对住宅区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进行处理、侦破。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各区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物业公司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社区。负责限期拆除住宅区(楼)内未经规划批准、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水、电、有线电视、燃气、暖气等供应单位作为经营和受益单位,负有住宅区(楼)相关管网、线路的铺设、维护义务及有关费用的收缴义务,一律实行收费到户。物业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方可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燃气、暖气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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