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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规划涉密信息工程的,应当同步规划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从事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在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如实上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招标、工程监理、验收、运行跟踪监督等程序,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点信息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一般信息工程项目须经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批;非财政投资的大型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该项资金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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