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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延长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的通知
(沪医保〔2007〕165号)


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006年7月,我局开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2006年)》(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约定书》)签约工作,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保服务约定书》。

  签约工作后,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服务约定书》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能认真执行《医保服务约定书》有关条款,违反医保有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浪费,受到我局通报批评、行政罚款以及中止医保结算关系等处理。按照有关条款,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满一年后重新签约。鉴于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后的情况,为了简化续签手续,经研究,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不另再签约,《医保服务约定书》有效期自2007年8月1日起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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