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三)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遮挡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技能的;
(八)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九)逆向行驶的;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一)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在前方车辆两侧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二)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四)货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五)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故障车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倒车、会车、超车、掉头或者在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九)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或者让行的;
(二十)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未按照祝定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作业单位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停车的;
(七)遇有交通阻塞时未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八)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救援车、清障车执行任务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一)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的。
城市快速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
(三)驾驶人未具备规定条件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大中型长途营运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的。
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净空高度不符合标准的;
(二)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三)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条幅和广告牌匾的;
(四)临时占用人行道未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占用盲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违反规定施划、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载货车辆载客或者载客车辆载货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以及悬挂标语和其他设施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住区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已建成通车的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机动车出入口的;
(四)在道路两侧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相似的广告牌匾和灯饰,或者其他广告牌匾和灯饰未与道路保持平行的;
(五)封闭半幅道路施工时,道路施工单位未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的;
(六)封闭全部或者半幅高速公路施工,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或者封闭半幅高速公路未在入口处公告或者明示封闭期限、限制速度、绕行路线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限制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