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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

  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赶放人员应当加强管护,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窜。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赶放的牲畜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提前减速,待牲畜靠边后,缓行通过。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一百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

  (二)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城市交叉路口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进入路口前应当注意瞭望。

  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非相对方向车辆同时直行或者同时左转弯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从道路两侧出入口驶入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因冰雪覆盖、道路损坏致使停止线不清的,应当停在路口以外。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在城市道路上应当提前三十米、在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米开启转向灯。

  机动车驶离停车地点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避让车辆、行人。

  第六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在站点内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

  多辆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单排靠边进站。

  站点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应当靠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进站停车。

  机动车遇有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让行。

  第六十九条 禁止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禁止其他车辆停放。设有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街路,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等客,在站点以外拉载乘客应当即停即走。

  客运出租汽车在空驶招乘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或者辅路上行驶,不得突然减速、变换车道或者掉头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在允许掉头的地点掉头时,设有导向车道的,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未设导向车道的,应当在距掉头地点三十米前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七十二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应当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牵引车应当与被牵引车设置联系信号;

  (二)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三)设有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未设辅路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五)牵引制动器失效的故障车或者在冰雪路面牵引故障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六)不得牵引轮式自行机械。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身距道路右侧边缘不得超过零点三米:

  (二)在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三)夜间须开示廓灯、后位灯,能见度低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七十五条 载客汽车和设计时速在一百公里以上载货汽车的驾驶人、前排座位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指导其使用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 载货汽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的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五)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

  (六)停车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有专人管护。

  第七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互相追逐或者竞驶,为车队开道、护卫,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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