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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失效]

  (十二)继续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省经委、省政府法制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和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省经委、省建设厅)。按规定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融资担保平台和教育培训平台,力争全省担保贷款达到80亿元,增长10%以上(省经委、省财政厅)。进一步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经委、省编办)。
  四、推进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十三)继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全面推行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强化“以奖代补”的资金分配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继续做好8个县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研究省级统筹办法,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做好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研究乡镇卫生院、文化、广播电视、血防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探索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社会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财政厅、省农垦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农业厅、省人事厅)。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继续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市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积极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大幅度提高建筑、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全面推广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按月支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尽快出台《湖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完成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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