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国家总体部署,适时调整完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改进和健全核准、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订出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完善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扩大国库集中收付的覆盖面。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配套政策和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体系(省财政厅)。
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新机制(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财政厅、省编办)。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以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财政保障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农村综合改革办)。认真开展乡镇债务审计工作,摸清乡镇债务情况。千方百计化解乡村债务,坚决制止“三乱”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健全农民负担监督长效机制,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审计厅)。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抓好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
(五)深化国有农场综合改革。进一步剥离农场办社会职能,完善农场机构改革、农业税费改革和职工养老统筹改革,妥善解决改革中的遗留问题(省农垦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编办)。稳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全面取消承包地农业税费,逐步剥离行政社会职能,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精简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落实“以场带村(组)”的相关政策,开展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编办、省地税局)。稳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林业局、省农村综合改革办)。
(六)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依照已出台的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探索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稳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细则,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监督力度(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组织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为核心的创新试点改革(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