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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失或者丢失;

  (五)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

  (六)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

  (七)其他违反公文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救助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二)拒绝发放应当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三)拒绝履行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

  (四)其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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