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处调、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20.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律体系。要加大人民防空立法力度,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区域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1.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统一本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省市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七、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
22.坚持平战结合,统筹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防体制转变,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指挥机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训、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众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
八、健全完善军地双重领导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23.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军区和山东、河南省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战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问题。为加强指导,便于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可同时担任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恢复建立军地联合办公制度,省军区、军分区一般由主管作战的领导同志分管联系人民防空工作。省军区一名副参谋长兼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军区和省政府、省军区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安排专门时间或结合下部队、下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搞好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