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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17.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相应增加。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应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均不得挪作他用。
  18.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社会应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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