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省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审计部门按照国家专项定额核定实际造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1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15.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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