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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9.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并与公安、交通、水利、城管、铁路、机场等设置有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连通,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10.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设立人民防空通信站,省设立人民防空通信总站。依据国家和军区有关规定,加强通信站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平(战)时通信保障能力。
  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1.切实提高城市防护工程总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针,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同时,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管理力度,努力增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到2010年,全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达到0.45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达到人均0.6平方米,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达到人均0.5平方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
  12.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1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保税区、城市新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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