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完善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依据有关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抢险抢修队伍,落实保障措施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5.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要制订所属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训练、使用和保障办法,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装备、训练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逐步建立由省统一掌握使用的本行政区域内联合防空支援特种专业队伍。
6.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十一五”期间,省、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组织本级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建设。
三、切实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防空防灾警报建设
7.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2010年前,省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完成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依托军队网络资源与战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与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互联互通。军区有关部门协调军地、省际之间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连通。地方政府信息产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保平(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畅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8.加强防空防灾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增加警报器数量,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2010年,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