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三)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
(五)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回收的印铁制品和塑料制品、有毒的塑料制品和植物叶片等包装的;
(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五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及其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日期、数量、地点等内容进行登记;从食品生产单位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及其食品添加剂的,应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蔬菜、生肉、水产品和禽蛋等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
(二)用于加工、盛放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三)熟制加工的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分开存放;
(四)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两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提供给消费者的隔餐或隔夜熟制品必须充分加热;
(五)制作凉菜应当在凉菜制作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制作间内温度不超过25℃;加工凉菜使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必须消毒;
(六)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应配有大于餐位数量两倍的餐饮具;已消毒餐饮具和未消毒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标记明显;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八)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九)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应有固定地点存放,专人保管、登记。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不得有妨碍食品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