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十九)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二十)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二十一)漯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是市级区域范围的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全市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创造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提高全市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能力,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服务
(二十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县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二十三)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人事、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二十四)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