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3.未经许可在昆明市惠民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政府负责筹措的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属地财政承担,其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
2.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
3.定点医疗机构减免。
4.社会捐助。
5.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级承担。其中:
1.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安宁市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90%;
2.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3.嵩明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4.东川区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80%,区级财政承担20%。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每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享受门、急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实行定期审核,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委会、服务站、企业工会要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变化及时办理延续或停止救助手续。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